第13章:他們不是知道錯了,而是知道自己輸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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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發問完畢後,沈夏收回了放在對方身上的目光,隨即出示手中的相關材料。

  「我方所出示的第一份證據是黃佳佳和原告人的微信聊天記錄。」

  【17:05】

  黃佳佳:爸,你們這是給我找的什麼公司?又被領導給罵了,不想幹了。

  黃先國:今年你都換三份工作了,先做完今年吧。

  黃佳佳:我知道,讓媽別做我的飯了,我回家換雙鞋,去文媛家的。

  黃先國:知道了。

  ……

  ……

  通過法庭上的屏幕,沈夏展示著案發當天,黃佳佳和其父母的聊天記錄。

  所以即便黃父剛才回答沒有,沈夏也是有所準備的。

  「通過這第一份證據和原告人剛才的回答,我方已經足以認定黃佳佳情緒不佳這一事實原告人是知曉的。」

  隨後,沈夏又出示了第二份證據——原告人索要賠償行為給陳文媛所帶來的影響。

  在陳文媛所居住的小區——

  拉橫幅,用喇叭大聲的要陳文媛還他們女兒命來。

  在陳文媛所工作的單位——

  大聲哭喊,不停的找領導抱怨,不讓來往的客戶進門。

  ……

  ……

  這些可是都被監控所一一記錄下來了的。

  沈夏將拷貝過來的錄像,在法庭上播放著。

  法庭上的眾人也都覺得即便死者為大,這麼做也確實過分了一點兒。

  在錄像播放完畢後,沈夏開口總結著:「面對原告人上述這些行為,我曾經問我當事人要不要像對方一樣要一個天價數字?而我當事人的回答出乎了我的意料。」

  「她說,黃佳佳是她的好朋友,儘管對方的行為做的有些不對,但是身為晚輩的自己還是要能諒解便諒解。這也是為什麼我方反訴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只要求對方賠償我方一元錢,並且公開道歉。」

  「而第二項訴訟請求五百萬的金額,則是我個人所做的決定,沒有採納我當事人的意見。」

  將其中緣由簡單的向法庭上的眾人分享了一下後,沈夏繼續說著:「再簡單說最後一點吧,原告人在明知其女兒心情不好後,繼續讓其出門,並最終釀成了慘案。我方認為,其結果對被告人精神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原告人對此存在過錯。這一切的前提都是建立在對方訴訟請求成立的基礎之上。」

  沈夏滑到了文檔的最後一頁:「在答辯狀中我方已經詳細的進行了論證,就不在這裡過多的贅述了。」

  「審判長,我方舉證完畢。」

  聞言,王瑞安放下了手中的筆,剛才沈復所講到的一些關鍵點他都重點做著記錄,他開口朝著原告方說道:「原告人現在可以就被告方所出示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了。」

  「我方沒有異議。」孫立簡單的回答著。

  由於在舉證與質證環節,雙方便已經進行了辯論,王瑞安只是開口詢問著雙方是否還有意見需要補充。

  孫立當即舉起了右手。

  「審判長,我方有觀點需要補充。」

  「還請講。」

  「就被告方的相關訴訟請求,我方認為完全不符合本案事實。」

  「1.本案中,我當事人不存在對方所稱影響其名譽等行為。

  面對自己女兒的突然離世,身為父母的原告人向與死者生前最後一刻在一起的被告人討要說法無可厚非,這是人之常情。

  不能簡單將父母對子女深沉的愛就認定為是對被告人的誹謗與污衊,從始至終我方從未宣稱黃佳佳是由被告人所害,只是強調著如果被告人當時能夠予以阻止,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慘劇。」

  「這也是為何,我們雙方現在在公堂之上等待著司法的裁判。」

  「當然我方也承認,在相關行為之中確實可能有所過激,但是誰又能保證自己兒女出事時,不會做出更過激的行為呢?」

  這一番話,讓大家對原告人有所改觀。

  設身處地想一想,自家那可愛的囡囡出事了,自己可能會做出更過激的事情來吧?

  「2.再就是對方所說的,如果我方觀點成立,原告人就被告人所謂的精神損害存在侵權行為,應當予以賠償,理由是原告人未盡到監護職責。」


  「我方認為對方的理由並不足以支撐其觀點。首先黃佳佳是成年人,且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情緒不佳,並不足以認定原告人其處於無法控制自己的階段,我方不存在所謂的監護過失。」

  「既然不存在監護過失,我方也就不存在對方所說之過錯。」

  坐在旁聽席的楊淺聽著什麼過錯啊,侵權啊,覺得有些亂了。

  你們都不存在過錯,那難道還是我們旁聽席錯了不成?

  腦袋成了漿糊的她不由得想著,那最好…最好把坐在判聽席的都判三年,被自己這一想法逗笑了的楊淺連忙捂住了自己嘴巴,保持著嚴肅。

  沈夏看著對方的反擊,眉心總算皺了起來,對方似乎並沒有他所預料的那般簡單。

  「再者,對方所稱其受到精神損害,但是在剛才的舉證過程中也未能夠進行相關舉證進行證明,其存在與否我想還需要打上一個問號。」

  「審判長,我方發言完畢。」

  王瑞安聽著孫立的發言,也點了點頭說的也有道理啊。

  沈夏在孫立發言之後,也舉起了右手。

  「就原告方剛才的發言,我方作如下答覆。」

  「父母之愛確實偉大,我方也從未懷疑原告方對女兒的愛。但是其卻不是開脫一切的藉口,特別是以兒女的不幸而牟取利益的父母。」沈夏雙眼看著原告人,他話中所指明的對象已經十分清楚了。

  「原告方為何在案發後不第一時間訴諸法庭?不採取司法的手段解決問題?而是要採取上述違法行為?僅憑父母之愛說明不了全部問題。」

  沈夏低頭看了一眼剛才所做的筆記,這個時候就要考驗雙方的臨場發揮水平了,他繼續說道:「原告方剛才說其不能僅僅憑藉情緒不佳這一事實,預估到黃佳佳會輕生,自己無責,這不恰恰正好也說明了我方僅憑相同事實也無法預估嗎?」

  「當然,對方剛才所說黃佳佳其不處於無法控制自己的階段,我方予以認可。」

  「我方完全同意對方的觀點。」沈夏點頭承認著孫立觀點的正確。

  這就同意了?

  旁聽席好奇的目光看著沈夏,似乎在問原因,甚至還有人竊竊私語了起來,逼的審判長王瑞安連敲了幾下法槌,讓法庭肅靜著。

  等到法庭恢復安靜之後,沈夏露出了自己的「獠牙」。

  他看向著審判席,開口申請著:「審判長,就反訴第二項訴訟請求,我方現在予以撤回,還請合議庭同意。」

  沈夏撤回兩個字剛剛說出口,讓孫立差點一口老血噴出來。

  「你…」

  NM,老子辛辛苦苦想出來的,你一句話就給完美解決了?其威力絲毫不亞於:「對對對,你說的都對。」、「暖她一整天。」等言論給對方造成的無力感。

  在庭審過程中只要還沒有辯論終結,不需要對方同意,當事人單方本就可以隨時放棄自己的訴訟請求,加之沈夏方其訴訟請求也不違反公序良俗等情形,所以其放棄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審判長王瑞安也是開了眼了,不由得覺得,在沈夏面前,自己居然像新兵蛋子一樣,就連說話都帶了一點結巴:「同…同意。」

  庭審還在繼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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