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他們不是知道錯了,而是知道自己輸了(中)
在雙方又一輪發言過後,沈夏看著拿起自己的保溫杯,看著只剩下枸杞的杯底,又將其放了下去。
沈夏和孫立各自代表著己方當事人,在剛才做了最後的總結陳詞。
這也預示著這場庭審步入了尾聲,審判長王瑞安開口向雙方說道:「法庭辯論到此結束,下面進入最後陳述環節。」
「原告人,你方對本案還有什麼看法現在可以向本庭陳述了,如若沒有,也可以直接向本庭聲明放棄最後陳述的權利。」
「法官,我們放棄陳述。」
黃先國、張麗華夫婦則是直接選擇放棄了陳述的權利,有了先前的教訓,他們寧願什麼都不做,也不願意犯錯。
見原告方選擇直接放棄,王瑞安心中一樂,這也算是為自己工作減負吧,轉過頭來問著陳文媛。
「是的審判長,我有一點心裡話想說。」
陳文媛看著自己寫好的稿子,一字一句的說道:
「我到現在都還記得7月13號那一天,那本該是一個快樂的日子,但是誰都沒想到卻變成了悲劇。
親眼目睹了好朋友從陽台一躍而下,我也一直在後悔著,是不是當時我不邀請她來我家會好一點?又或者是自己當時做了什麼舉動刺激了她?」
「但是世界上沒有如果,在事後,我很感激伯父伯母沒有第一時間找我賠償,而是安慰著我,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我內心其實一直都感謝著伯父伯母。」
……
……
「這件事情已經持續太久了,我希望在今天之後能夠有一個結果,不管是好的還是壞的我都將遵守法院的判決。」
「法官,我說完了。」
看著自己當事人抹眼淚的動作,沈夏貼心的將自己隨身攜帶的紙巾放在了她面前。
「謝謝你,沈律師。」陳文媛接過紙巾,小聲的抽泣著。
小插曲之後,沈夏馬上便將注意力放回到了庭審之上,此時審判長王瑞安正問著他:「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需要補充的?」
沈夏擺了擺手:「審判長,我方沒有需要補充陳述的了。」
隨即王瑞安將身子坐直,根據程序規定說道:「法庭調查到此結束,本庭將充分考慮庭審雙方的觀點,依法判決。」
「接下來合議庭將進入評議環節,現在——」講到這裡,王瑞安講話的聲音也大了起來。
「現在休庭!」
法槌在空中高高舉起,隨後發出了一道清脆的敲擊聲——咚。
在敲下了第二次休庭的象徵之後,王瑞安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第二次離開了審判席。
正式就本案的判決結果,進行著評議與投票。
隨著法官的身影消失在門後,在法庭之中的不少記者紛紛手機遙控著場外人員,告知著進度。
《後果自負還是存在過錯?——好友家尋短見一案,即將宣判》
《震驚,被告人坦言她感激原告——黃佳佳案庭審詳解》
……
……
就連坐在法庭之中的沈夏也刷到了這些新聞的標題,這都是學新聞學的啊。
法庭評議室——
審判長王瑞安正向兩名人民陪審員分享著自己的看法:
「被告人所放棄的訴訟權利我們就不說了,綜合剛才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本案最為關鍵的便是身為被告人的陳文媛是否存在過失了。」
「我個人的觀點是,僅根據原告方的舉證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來看,被告人在本案中並不存在過錯。」
「黃佳佳輕生這一行為無跡可尋,且其是成年人足以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風險。」
一名人民陪審員點著頭,同意著:「我贊同王法官的意見,本案中被告人陳文媛的遭遇可以說是無妄之災。」
這質樸的發言,這便是踐行人民司法的最好見證。
所謂人民陪審員,其並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憑藉著自己對日常生活的豐富經驗來發表意見。
在三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可以就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發表意見和進行表決,但是在七人合議庭中則僅僅只可以對事實認定進行表決,法律適用僅僅只能發表意見了。
本案是三人合議庭,所以王瑞安在案件事實認定之後,也聽取著人民陪審員對法律適用的看法。
三人一項一項進行著投票。
……
……
由於涉及到沈夏反訴合併審理,合議庭評議的環節比一般的案件要長上了許多。
兩個小時後,王瑞安才帶著其他兩人重新回到了法庭之上。
法庭上所有人的目光都放在了王瑞安手中拿著的一份白色材料,大家知道這就是本案的結果了。
王瑞安坐下後用略帶著嘶啞的聲音說道:「現在繼續開庭。」
咚——
「經過合議庭評議,本院判決如下。」
「還請全體起立!」
旁聽席、原告席、被告席大家都齊刷刷的一同站了起來。
王瑞安看著手中的判決書,開口念道:
「光明區法院民事一審判決書。」
「原告:黃先國、張麗華。」
「被告:陳文媛。」
「原告訴稱:……被告辯稱……」
「本院認為:2024年7月13日,原告女兒黃佳佳受被告人邀請前往其家中做客,從被告人離開沙發被洗水果到黃佳佳從陽台跳下,中間僅僅間隔了三分鐘,並且被告人發現後第一時間撥打了報警電話與急救電話。
本院認為,在短短的三分鐘內被告人無法預及本案的發生並進行合理有效的阻止,在案發後第一時間採取了相關措施,盡到了救助義務。
且本案受害人黃佳佳系成年人,其能夠認識自己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其應當自擔風險,原告方的舉證也並不能證明被告人存在過錯。」
聽到這裡,沈夏知道這件案子己方的根本訴求已經實現了。
不過判決書還有一頁,沈夏內心期待著對方道歉。
只見王瑞安將手中的判決書翻到了下一頁,繼續念道:
「在案發後原告人所採取的相關行為,對被告人日常生活及聲譽產生了一定不良影響,超出了必要限度。」
「綜上所述——」
「本院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二、判決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賠償金一元,並在省級媒體平台進行公開道歉且不短於七日。
三、本案訴訟費用,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本判決為一審判決,雙方可在判決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
「原告黃先國、張麗華訴被告陳文媛一案,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現在閉庭!」
王瑞安看著原被告,右手再一次拿起了法槌。
咚!
沈夏和孫立各自代表著己方當事人,在剛才做了最後的總結陳詞。
這也預示著這場庭審步入了尾聲,審判長王瑞安開口向雙方說道:「法庭辯論到此結束,下面進入最後陳述環節。」
「原告人,你方對本案還有什麼看法現在可以向本庭陳述了,如若沒有,也可以直接向本庭聲明放棄最後陳述的權利。」
「法官,我們放棄陳述。」
黃先國、張麗華夫婦則是直接選擇放棄了陳述的權利,有了先前的教訓,他們寧願什麼都不做,也不願意犯錯。
見原告方選擇直接放棄,王瑞安心中一樂,這也算是為自己工作減負吧,轉過頭來問著陳文媛。
「是的審判長,我有一點心裡話想說。」
陳文媛看著自己寫好的稿子,一字一句的說道:
「我到現在都還記得7月13號那一天,那本該是一個快樂的日子,但是誰都沒想到卻變成了悲劇。
親眼目睹了好朋友從陽台一躍而下,我也一直在後悔著,是不是當時我不邀請她來我家會好一點?又或者是自己當時做了什麼舉動刺激了她?」
「但是世界上沒有如果,在事後,我很感激伯父伯母沒有第一時間找我賠償,而是安慰著我,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我內心其實一直都感謝著伯父伯母。」
……
……
「這件事情已經持續太久了,我希望在今天之後能夠有一個結果,不管是好的還是壞的我都將遵守法院的判決。」
「法官,我說完了。」
看著自己當事人抹眼淚的動作,沈夏貼心的將自己隨身攜帶的紙巾放在了她面前。
「謝謝你,沈律師。」陳文媛接過紙巾,小聲的抽泣著。
小插曲之後,沈夏馬上便將注意力放回到了庭審之上,此時審判長王瑞安正問著他:「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需要補充的?」
沈夏擺了擺手:「審判長,我方沒有需要補充陳述的了。」
隨即王瑞安將身子坐直,根據程序規定說道:「法庭調查到此結束,本庭將充分考慮庭審雙方的觀點,依法判決。」
「接下來合議庭將進入評議環節,現在——」講到這裡,王瑞安講話的聲音也大了起來。
「現在休庭!」
法槌在空中高高舉起,隨後發出了一道清脆的敲擊聲——咚。
在敲下了第二次休庭的象徵之後,王瑞安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第二次離開了審判席。
正式就本案的判決結果,進行著評議與投票。
隨著法官的身影消失在門後,在法庭之中的不少記者紛紛手機遙控著場外人員,告知著進度。
《後果自負還是存在過錯?——好友家尋短見一案,即將宣判》
《震驚,被告人坦言她感激原告——黃佳佳案庭審詳解》
……
……
就連坐在法庭之中的沈夏也刷到了這些新聞的標題,這都是學新聞學的啊。
法庭評議室——
審判長王瑞安正向兩名人民陪審員分享著自己的看法:
「被告人所放棄的訴訟權利我們就不說了,綜合剛才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本案最為關鍵的便是身為被告人的陳文媛是否存在過失了。」
「我個人的觀點是,僅根據原告方的舉證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來看,被告人在本案中並不存在過錯。」
「黃佳佳輕生這一行為無跡可尋,且其是成年人足以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風險。」
一名人民陪審員點著頭,同意著:「我贊同王法官的意見,本案中被告人陳文媛的遭遇可以說是無妄之災。」
這質樸的發言,這便是踐行人民司法的最好見證。
所謂人民陪審員,其並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憑藉著自己對日常生活的豐富經驗來發表意見。
在三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可以就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發表意見和進行表決,但是在七人合議庭中則僅僅只可以對事實認定進行表決,法律適用僅僅只能發表意見了。
本案是三人合議庭,所以王瑞安在案件事實認定之後,也聽取著人民陪審員對法律適用的看法。
三人一項一項進行著投票。
……
……
由於涉及到沈夏反訴合併審理,合議庭評議的環節比一般的案件要長上了許多。
兩個小時後,王瑞安才帶著其他兩人重新回到了法庭之上。
法庭上所有人的目光都放在了王瑞安手中拿著的一份白色材料,大家知道這就是本案的結果了。
王瑞安坐下後用略帶著嘶啞的聲音說道:「現在繼續開庭。」
咚——
「經過合議庭評議,本院判決如下。」
「還請全體起立!」
旁聽席、原告席、被告席大家都齊刷刷的一同站了起來。
王瑞安看著手中的判決書,開口念道:
「光明區法院民事一審判決書。」
「原告:黃先國、張麗華。」
「被告:陳文媛。」
「原告訴稱:……被告辯稱……」
「本院認為:2024年7月13日,原告女兒黃佳佳受被告人邀請前往其家中做客,從被告人離開沙發被洗水果到黃佳佳從陽台跳下,中間僅僅間隔了三分鐘,並且被告人發現後第一時間撥打了報警電話與急救電話。
本院認為,在短短的三分鐘內被告人無法預及本案的發生並進行合理有效的阻止,在案發後第一時間採取了相關措施,盡到了救助義務。
且本案受害人黃佳佳系成年人,其能夠認識自己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其應當自擔風險,原告方的舉證也並不能證明被告人存在過錯。」
聽到這裡,沈夏知道這件案子己方的根本訴求已經實現了。
不過判決書還有一頁,沈夏內心期待著對方道歉。
只見王瑞安將手中的判決書翻到了下一頁,繼續念道:
「在案發後原告人所採取的相關行為,對被告人日常生活及聲譽產生了一定不良影響,超出了必要限度。」
「綜上所述——」
「本院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二、判決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賠償金一元,並在省級媒體平台進行公開道歉且不短於七日。
三、本案訴訟費用,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本判決為一審判決,雙方可在判決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
「原告黃先國、張麗華訴被告陳文媛一案,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現在閉庭!」
王瑞安看著原被告,右手再一次拿起了法槌。
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