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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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獲取、製造、銷毀、修改、增加、減少等~

  沒有證據,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含義是在刑事訴訟中,當現有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時,應推定被告人無罪。

  我們從深圳該起禁摩案的法庭編號為(2020)粵0308行初2761號。該案件於2021年3月30日9時30分在SZ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第十七審判法庭審理。原告為摩托車駕駛員王勇,其對SZ市交警支隊龍崗大隊、SZ市交通警察局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一起深圳大學法學教授王勇因駕駛摩托車被交警扣車罰款,不服處理結果而對SZ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龍崗大隊、SZ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2021年3月30日,該案在SZ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第十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王勇教授認為被告的執法存在多處違規違法,其主要觀點包括:

  1. 被告未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的期限內保存視頻證據,違反相關規定。

  2. 提供的執法視頻經過剪輯,而公安部和SZ市公安局有規定不能剪輯。

  3. 執法人員在實施強制措施時未出示執法證件,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4. 行政強制行為只有一名執法人員實施,不符合需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規定。

  5. 未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6. 查處地點與法律文書上的地址不一致。

  7. 相關禁摩通告合法性存疑。該通告僅為SZ市公安局下屬的交通警察局出台的規範性文件,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對老百姓出行的交通工具進行了選擇性禁止,額外增加了公民的義務。

  而被告辯稱其作出行政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無違法之處。

  最終法院判決王勇教授勝訴,撤銷原行政處罰並賠付王教授摩托車折舊費35元、六次到法庭的路費合計600元以及停車費150元。

  這起案件的意義不僅在於王勇教授個人獲得了法律上的公正裁決,也引發了人們對於「禁摩令」以及相關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思考和討論,同時也體現了公民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性。

  深圳實施「禁摩」政策有其歷史背景和原因。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飛車黨」製造的「兩搶案」屢屢出現,其中約95%的案件作案工具都與摩托車有關。此外,摩托車交通事故頻發,2003年禁摩前因摩托車造成的人員死亡約占全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四分之一,平均每天發生3起摩托車交通事故。面對這些社會問題,深圳及全國各大城市的「禁摩」呼聲持續高漲,深圳也開展了「禁摩」運動。

  然而,「禁摩」並未能完全滿足市民「最後一公里」的出行需求,電動車逐漸增多,其中部分是非法拉客的「黑摩的」。為了整治交通問題,深圳交警從2012年開始進行「禁摩限電」專項整治行動,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爭議。例如,2016年的「禁摩限電」整治行動中,出現了涉及快遞行業等民生問題的爭議,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在城市管理中,如何平衡交通安全、公共秩序與市民出行需求之間的關係,如何制定更加合理、科學、人性化的政策,以及如何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規範性,都是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討的問題。

  ,

  建議看完整版法庭錄製視頻,裡面的違規違法細節太多,可以說是教科書式學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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