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我方認為:陳志的死亡不該歸責於被告人!本案屬於異常因素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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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法警帶到了法庭之上的於瑩站在了證人席,等待著審判長陸川的指示。

  陸川看著於瑩,翻到了相應的材料,說道:「還請坐。」等到於瑩坐下之後,他繼續說道:「還請你簡單的介紹一下你的身份信息吧。」

  「審判長,我叫於瑩是京海市人,今年24歲,現在在漢東政法大學讀研究生。」本身便是刑法方向的研究生,於瑩對這些流程可以說一清二楚,簡單的便將自己的基礎信息告訴給了合議庭。

  「作為證人,你有如實作證的義務,有意作偽證或者藏匿罪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你知道嗎?」

  於瑩點點頭,「我清楚了,法官。」

  隨後書記員拿著保證書讓於瑩簽著名字和按手印,在相關手續完成之後,陸川對沈夏點了點頭,示意其可以進行發問了。

  沈夏面朝於瑩,詢問道:「於瑩,簡單的向法庭陳述一下當時你為什麼會在案發現場吧。」

  「當時我正打算買一份早餐,恰巧就碰上了。」

  「那你認識被告人嗎?」

  「不認識。」於瑩搖著腦袋。

  「好,當時你看到了什麼?」

  「嗯,當時我讓他(崔英捷)給我炒一份炒麵時,突然一大群穿著制服的人就過來了,他們上來就搬他的車子。」

  「因為我的炒麵還沒有給我,所以我就一直在旁邊看著,看能不能把炒麵給我。」於瑩說著都有些不好意思的笑了。

  「那當時,穿著制服的人有沒有問被告人有沒有相關營業執照,他們有沒有出示相關身份證明呢?」

  「我記得沒有,因為他們一上來就要搬車子。」

  沈夏隨後又詢問了有沒有出示相關處罰文書、扣押清單,於瑩的回答都是沒有。

  「當時崔英捷有沒有和他們說什麼呢?」沈夏一邊翻著頁,繼續問著於瑩。

  「說了,在求他們不要帶走他的車子,這車是他借錢買的,不能帶走之類的。」於瑩回憶了一下,她只記得當時說話的大致含義了,具體講了些什麼她現在無法一一複述了。

  「審判長,辯護人對證人於瑩的詢問到此。」

  沈夏在自己資料上做了個記號。

  「還請法庭將證人於瑩帶下庭。」

  在於瑩被帶下庭後,沈夏按照自己的準備,要求本案相關證人繼續出庭作證:「審判長,我方要求第二名證人楊程出庭。」

  楊程,當時在場的工作人員之一,也是他打的120,並且坐上救護車和本案受害人一道前往著醫院,他對陳志送往醫院的這段時間更為熟悉。

  這也是沈夏為什麼在開庭前強烈要求法院務必讓楊程到庭接受詢問,而不是僅僅只提供證人證言,最終法院同意了。

  就像剛才於瑩出庭一般,在走了一遍流程之後,楊程看著沈夏,聽著對方的問題。

  「在陳志受傷後,是誰打的120?」

  「是我打的。」

  「還記得時間嗎?」

  「是在早上的八點半左右,應該快九點了。」

  快九點了,這已經快過了京海市的早高峰了,沈夏隨即繼續就時間節點進行著詢問:

  「那救護車大概是什麼時候到的?」

  「大概花了十分鐘左右的時間,好像馬上就快到九點了。」

  「那你們趕到醫院花了多長的時間?」

  「趕到醫院都快十點了,當時路上堵車。」

  沈夏聽到了自己需要的「堵車」二字,露出了笑容,結束了自己的第二次詢問,並做著總結:「審判長,通過於瑩證人的證言,其可以與我方先前所說的觀點相互照應——即本案不存在所謂的執法一說,被告人崔英捷不需要配合。」

  「通過楊程證人的證言,我方認為本案受害人陳志的死並不能夠歸結於被告人崔英捷,因為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是崔英捷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陳志的死亡,儘管陳志的傷是崔英捷造成的。」

  啥玩意?

  傷……是崔英捷造成的,但是死卻和崔英捷沒有關係?那剛才法庭上宣讀的屍檢報告是什麼?不是清清楚楚的寫明了被害人陳志死於失血過多休克性死亡嗎?

  旁聽席一陣譁然,這年輕人又發力了?大家都「不小心的」討論了起來。


  這讓原本只有一人發言的沈夏不由自主的停了下來,目光看著旁聽席,手掌向下壓了壓想讓大家保持安靜,可惜沒有效果。

  而眾多看了快三個小時無聊庭審的觀眾瞬間精神了起來,原本空蕩蕩的屏幕瞬間便是一片白色:

  「還能操作?就硬操作!」

  「但是我們的沈律,沒問題啊沈律,沒人能接的了沈律的最後一手pick,保住沈律!永遠是在意想不到的地方給你弄個轉折,轉折來了,轉折來了!」

  「樓上的,這可不興我們倆啊!」

  「你們要笑死我。」

  ……

  ……

  陸川看著旁聽席,敲了敲法槌,維持著法庭的紀律,「還請大家保持安靜,再有喧譁者本庭將予以驅逐。」

  「辯護人可以繼續陳述了。」

  沈夏這才詳細解釋了起來,「通過剛才楊程的證言及相關通訊記錄,我們可以看到案發時間是在8點50分左右。」

  「而又根據京海市交通局在去年12月所出示的一份文件來看,我市的早高峰是在8點到8點半,也就是說案發時本市道路交通應該是比較通暢的才對。」

  「我方也在事後查詢了救護車送往受害人前往的京海市人民醫院,其距離案發現場才二十分鐘的路程,如果是救護車等救援車輛其所用時間應當還會更短,但是在本案中卻花了將近五十分鐘,按照楊程的說法是發生了車禍。」

  緊接著沈夏又拿出了一份文件,「這是案發當天救護車所走的道路上發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證明,一輛新能源電動車剎車失靈,間接致使相排同行的三輛車失控,最終致使道路堵塞。」

  「本案被害人陳志死於失血過多的休克性死亡,這確實是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所引起的,但是傷害行為卻沒有導致死亡。

  在本案中,是否存在一種可能性即陳志被及時送往醫院其便不會死亡?顯然是存在,既然存在著送往醫院會死亡與送往醫院不會死亡,兩種情況,在目前證據之下我們顯然無法判定哪一種才是真實的情況,也就是說被告人陳志死亡的根本原因其實還是存疑的,為了維護被告人的人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很清楚了,存疑時應當作有利於被告人的推定!」

  「那麼本案的有利推定情形是什麼一種'情形呢?即因為突發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無法及時送往醫院而最終死亡。」

  「綜上所述,本案結果的發生屬於異常因素的介素,本案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退一萬步講也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所謂介入因素異常,就是在犯罪結果的發生過程中,介入了另外一種情形,那麼根據其是否可預見性,可以分為異常和不異常。

  異常就是行為人難以預料的,這也是沈夏為什麼要證明案發時京海市的早高峰已經過去了,早高峰堵車誰都能預見到,其就不屬於介入因素異常了。

  「以上觀點僅供合議庭予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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