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追車還是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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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接下來所出示的是當日在現場的工作人員蘇鵬的證人證言。」韓向東看著手中的材料繼續進行著舉證,「蘇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相關證人證言可以證明當時案發的情形。」

  「當時我們正在正常的執法,在將一輛違規的擺攤的三輪車扣押之後,我們正準備離開時,一個女孩先是喊住了我們說我們這麼做不對,隨後我們就看到崔英捷跑了過來,不知道從哪裡拿出了一把刀,在我們面前揮舞著。」

  「我們讓他放下刀,有事情好好說,然後我們就看到隊長受傷了。」

  韓向東念完了現場一位工作人員的證言,其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證明當時被告人崔英捷追上來就是為了追殺。

  聽著公訴人念著蘇鵬的證人證言,沈夏靠在椅背上翻著和韓向東手中相同的材料,搖搖頭,丟在了桌上。

  這位證人的身份太特殊了,證據效力是存疑的。

  沈夏當即質問著這份證人證言的效力:「還請問公訴人,蘇鵬是什麼身份?」

  證言本就是一個主觀的東西帶有傾向性,再加上蘇鵬和受害人是同一單位的同事,其傾向性無疑更大了,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是沈夏質疑的重點。

  韓向東也馬上回應道:「蘇鵬是現場的目的者,其所作的證言效力不會因為他的身份而失效,其具備可信度,可以作為本案的參考依據。」

  沈夏當即向陸川申請著:「審判長,我方要求申請證人蘇鵬當場出庭核對。」

  陸川聽完沈夏的問題後,當庭予以了拒絕:「證人蘇鵬因為需要工作的原因並未能夠出庭,就辯護人所質疑的效力問題,本庭將綜合全案予以考慮。」

  見申請被駁回,沈夏也並不氣餒,刑事辯護本就如此,繼續說道:「通過剛才證人蘇鵬的證人證言,可以確定一個事實那就是被告人崔英捷在第二次追向城管人員時的目的是為了要回他的車輛,想在車輛被拉走之前,最後再爭取一下,是為了追車,而不是為了追殺。」

  「並且從崔英捷先前的供述中便可以看出,他在追上城管人員之後,第一時間是懇求他們把車輛還給他,而沒有採取任何過激的行為,當時崔英捷手中也根本沒有兇器。」

  「審判長,我方說完了。」

  隨後,韓向東繼續舉證。

  「審判長,我方接下來所出示的是現場工作人員執法儀器的錄像,繼續證明本案的犯罪過程。」

  隨後,韓向東將一個U盤遞給了書記員,讓其播放著。

  ……

  ……

  「快,快打120。」

  錄像在這裡便結束了。

  在現場的錄像播放完畢後,韓向東開口道:「審判長,視頻資料證明了,在案發當天光明區城市執法大隊在正常執法時查處被告人的無證經營行為時,被告人先是持刀阻礙著工作人員的正常執法行為,又在工作人員將其所使用的三輪車帶走時,崔英捷繼續阻礙執法,並且最終導致了本案的發生。」

  陸川隨後詢問著被告人崔英捷對此有什麼不同的意見:

  「被告人對這份錄像有什麼意見嗎?」

  「有的法官。」崔英捷肯定的說著,按照沈夏的教導,他說道:

  「當時他們一大群人圍上來,我根本不知道他們的身份,他們一上來就扣我車,我當時根本就不能辨別他們的身份。」

  「審判長,我方認為被告人在撒謊。」韓向東看著崔英捷,開口進行論證著:「第一、剛才被告人說他不知道陳志等人的身份,但是在先前的訊問中他卻承認其認識本案受害人陳志,其存在言詞前後矛盾情形。

  第二、在陳志等人執法過程中,其都身穿了相關的工作服裝,不存在不知道情形,通過剛才的視聽資料我們也可以看到現場工作人員身著的服裝。」

  「辯護人有什麼意見?」在聽完公訴人的質疑之後,陸川詢問著身為辯護人的沈夏。

  「審判長,我方還是持先前的意見,在本案中崔英捷並不知道對方的身份,不存在公訴人所說的阻礙執法這一行為。」

  沈夏看了看韓向東也一一給出了自己的理由:「第一、本案中陳志等人並未出示相關身份證明,被告人認識陳志不等於就要認可其有執法權限。」

  「第二、一直到被告人的三輪車被他們抬上車時,對方也並未出具相應的書面文件,其程序存在著嚴重的瑕疵。」


  沈夏說著,拿起了一個小冊子,「我手中的是漢東省政府所出具的《行政執法條例》,讓我們看看正確的執法流程是怎樣的吧。」

  沈夏翻開了手中的小冊子,念著相關條款隨後總結道:

  「我想正規的執法,應當是按照相關行政法規,先證明自己的身份、再說明執法理由、再聽其辯解、再作出處罰、如果有相應的扣押行為的還應當出具扣押清單。」

  「公訴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顯然難以讓人相信這是一場執法行動,還是……」

  果然有些不好對付,韓向東在接手本案之前看過了許庭案的庭審資料,沈夏的表現確實有些出乎他的意料。

  「公訴人是否還有要補充的?」

  韓向東點著頭:「審判長,通過剛才的視聽資料,本案陳志等人的執法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卻並不足以影響其執法行為的認定。」

  「公訴人的意思是認為本案陳志等人的行為系合法行為?」見對方防守,沈夏當即進攻性的追問著。

  「我方很顯然不是這個意思。」

  「不是這個意思,也就是認可我方觀點,我方認可公訴人認可我方觀點這一觀點。」沈夏贊同的點頭看著對方,英雄所見略同啊!

  面對沈夏的質疑,韓向東沒有反駁,他手中也沒有多餘的證據可以用來佐證沈夏說法的錯誤。

  「公訴人是否還有證據所需要出示的?」

  「我方沒有了。」

  「那辯護人呢?」

  「審判長,我方要求現場另一名當事人於瑩出庭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審判長陸川當即允許了沈夏的申請,開口指示著法警:「還請法警將證人於瑩帶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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