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我女兒出事了,責任還是我們做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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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聽到王瑞安的指示後,作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孫立看著起訴狀開口陳述道: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我方訴訟請求如下:

  一、請求判令被告人向我方賠償死亡賠償金五十萬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人向我方賠償精神損害費四十五萬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人向我方賠償喪葬費用五萬元。

  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三項請求合起來共計百萬元的索賠,大家旁聽席的群眾紛紛咂舌。

  龜龜,回去就讓兒子不要邀請同學來家中玩耍了,這代價也太大了點。

  更有甚者已經拿手機給自己對象發著消息:「快讓你同事回家,千萬別再主動邀請人家來了,咱家賠不起啊!」

  孫立還在繼續念著:

  「本案事實如下:

  在2024年7月13日,被告人作為原告人女兒即本案受害人黃佳佳的好友,其在明知黃佳佳心情不好,本應當給予安慰並注意黃佳佳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黃佳佳會發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後果,被告人理應承擔責任。」

  「被告人身為邀請人,其在明知黃佳佳心情不好,可能發生意外的情況下,而未能夠及時予以安慰,並阻止意外的發生,其具備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還請貴院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孫立向審判席點了點頭,結束了自己的發言。

  在對方發言完畢後,沈夏則是看著電腦屏幕,伸手扶了一下滑到鼻樑上的眼鏡。

  雙方的碰撞,現在才開始。

  在審判長王瑞安的指示下,沈夏開口答辯道: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就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我方現答辯如下。」

  「一、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全部訴訟請求。

  二、就原告方索賠行為,對被告人聲譽及日常生活所帶來的嚴重影響,我方現提出反訴。」

  「反訴請求如下:

  1.要求原告方賠償我方名譽損失費一元,並在省級媒體公開道歉不短於七日時間。

  2.就黃佳佳跳樓行為給被告人心理所帶來的創傷,我方要求原審原告人賠償我方精神損失費五百萬元!」

  呆住了,旁聽的群眾都呆住了。

  欺天啦!你一個被告比原告還霸道,這還是打官司嗎?這還是大家所熟悉的被告嗎?

  不管結果如何,坐在被告席的這位年輕律師都給眾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旁聽席的楊淺格外的興奮,對啦,對啦,一切都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念完一頁,沈夏右手在電腦上翻著頁,順便抬頭瞧了眼原告方,嘴角微微上揚著。

  精神損失費,誰都會喊嘛,至於給不給又是另外的事情了。

  孫立立刻舉起了手,要求發言。

  王瑞安見沈夏沒有提出異議,讓孫立說著。

  「審判長,對方剛才所提起的反訴與本案案由屬於不同事實不存在牽連關係,與《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反訴要求相悖,還請當庭駁回!」

  反訴,這個經常能夠在民事審判活動中聽到的專業術語,其指在訴訟活動中被告針對原告所提出的訴(本訴)所提起的旨在抵消、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的條件有很多,但是其中最重要一點便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即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存在聯繫。

  沈夏像是沒有受到對方影響一般,按照自己的節奏進行著。

  「我方不同意原告方的觀點,我方反訴的提起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還請法庭准許我方一併講述。」

  「准予。」王瑞安同意著。

  沈夏看著第二頁的內容,陳述著相關理由。


  「本案事實及理由如下:

  在2024年的7月13日,被告人出於好意邀請心情不好的黃佳佳到被告人家中坐客,打算陪黃佳佳一起看電影以排除心中的苦悶。

  由此可見,即便按照對方的理由我方也不存在任何過錯,我方在知曉對方心情不好後,正在安慰對方,是在安慰過程中黃佳佳趁著被告人起身洗水果時,跳樓自殺。」

  以彼之道,還彼之身,直讓圍觀群眾心中高呼精彩。

  今天沒有白來啊!

  不少人低著頭又開始敲起了手機:「老婆放心請朋友來家中玩吧,特別是那個長腿閨蜜,沒事了。」

  「更何況本案被告人本身便不存在所謂的過錯。」

  「本案中,被告人確實知道黃佳佳心情不佳,但是卻不知道其心情程度能夠嚴重到讓人跳樓這一嚴重後果,本案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黃佳佳其不良情緒已經危及到了生命健康,被告人也就根本不可能有注意之義務。」

  「法不強人所難是貫穿民法的原則。」

  「以上便是第一條訴訟請求的相關理由。」

  說完第一點,沈夏緊接著給出了提起反訴的理由。

  「我方認為本案系因黃佳佳之死所引起的相關糾紛。

  原告方以我方存在過錯提起了侵權之訴,也正是原告方在提起侵權之訴行為時,為了滿足其訴訟請求,在被告人小區拉橫幅、前往被告人公司吵鬧以及在提起訴訟後對方訴訟代理人在網絡平台所發布的相關言論,無一不是建立在黃佳佳行為這一基礎之上。」

  「我方認為反訴與本訴具備牽連性。」

  沈夏講完,等待著合議庭的裁決,其反訴是否成立,如若成立他則根據成立的材料講,不成立則根據不成立的材料講。

  這也是沈夏為什麼今天選擇用電腦的原因,找稿子的速度要快上一點兒,不會讓法官等自己。

  在聽取了沈夏的理由後,王瑞安作出了裁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及相關規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所提起的反訴符合法律規定。」

  「現裁定一併審理,原告方相關理由本院不予認同。」

  說完,王瑞安拿起法槌按照程序敲了下去——

  咚~

  「被告人現在可以繼續陳述了。」

  沈夏點點頭,繼續念著反訴訴訟請求的理由:

  「1.正是原告人無中生有式的維權,使我方名譽和日常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要求原告人賠償我方名譽損失一元錢,並在省級媒體平台公開道歉且不短於七天,以恢復我方名譽。」

  「2.在本案中,黃佳佳在前往被告人家中前,其也向原告人講述了其心情不好,如果合議庭認為我方存在過錯,也就代表著本案黃佳佳的不良情緒已經達到了危害生命健康的程度,身為黃佳佳父母的原告人讓喪失了控制力的黃佳佳出門,其並未履行作為監護人的職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顯然本案中,知情的原告人並未盡到監護義務,導致了黃佳佳的跳樓這一慘劇,而親目睹了這一切的被告人,給其心理造成了嚴重的衝擊,嚴重損害了被告人精神狀況,原告方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還請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莫讓彭宇案後所出現路人與路人之間『扶與不扶』這一鬧劇之後,再重現朋友與朋友之間『邀與不邀』這又一鬧劇。」

  「此致,光明區基層法院。」

  沈夏將材料念完了,低頭整理了一下律師袍。

  此時的法庭,大家都看著這個年輕人。

  牛逼…

  精彩,實在是精彩,難道律師界真的有天才這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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