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利益,貪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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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商抗稅

  利用輿論壓力:以東林黨為代表的官商,以「朝廷不能與民爭利」為由,反對朝廷向江南地區徵收商業稅,致使明朝在江南地區的商業稅收難以有效開展,只能將稅負更多地轉嫁到北方農民身上。

  拖欠與挪用稅款:地方官府常挪用應解送京城的稅款,如湖廣地區七八年間累計拖欠應轉運至京的稅收達十七萬兩之多,還常以各種藉口推諉責任,抗拒中央對稅收的征解.

  官員親戚貪腐方式

  藉助官員權勢包攬工程:官員親戚憑藉其親屬的職權,承接各類工程,然後通過偷工減料、虛報帳目等手段獲取巨額利潤。

  插手商業經營:利用官員的影響力,在商業活動中強買強賣、壟斷市場,或者為自己的商業經營謀取特殊待遇和優惠政策,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

  收受賄賂,賣官鬻爵:官員利用職權,讓其親戚充當中間人,收取他人賄賂,為行賄者謀取官職或晉升機會,嚴重破壞了官場的正常秩序。

  士家大族壟斷科舉

  操縱科舉考試:通過賄賂考官、提前獲取試題等手段,確保本家族子弟能夠在科舉考試中獲得優異成績。

  把控教育資源:建立家族私塾,聘請優秀的教師,為家族子弟提供優質的教育,而普通百姓則難以獲得同等的教育機會,從而在科舉競爭中處於劣勢。

  相互聯姻結黨:通過聯姻等方式,加強家族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形成龐大的利益集團。在科舉考試中互相推薦、扶持,共同排斥其他階層的考生,維護自身在科舉中的壟斷地位。

  恩蔭子孫制度

  祖蔭庇佑:明朝雖基本取消恩蔭制度,但前期仍有一定遺存。部分官員子弟憑藉祖上的功勳或官職,獲得直接進入官場的機會,無需通過科舉考試。如一些高級官員的子孫,在達到一定年齡後,可直接被授予官職.

  特殊待遇:恩蔭子孫在官職晉升、俸祿待遇等方面往往享有特殊待遇。他們進入官場後,晉升速度較快,能夠獲得更好的職位和更高的俸祿,這使得他們在官場中占據優勢地位,進一步鞏固了家族的勢力。

  明朝職位世襲制

  明朝存在多種職位世襲制,如軍戶世襲,每家需有一人當兵或任軍官,長子繼承,次子為補缺兵。

  衛所軍官也有世襲,分為指揮使、指揮同知等九等世官,靠此安頓軍官、維持軍事力量.

  此外,「朝天女戶」可獲錦衣衛百戶、千戶等世襲官職,不過其傳承有限,且在錦衣衛中易受排擠.

  科舉青年內卷內耗

  明朝科舉是文人入仕主要途徑,競爭激烈,大量青年學子投身其中,如宋應星六次科考才放棄.

  考生為脫穎而出,需多年苦讀備考,經濟和精神壓力大,且錄取名額有限,導致內卷嚴重,許多人才被埋沒。

  士紳沿海走私貿易

  明朝雖部分時期海禁,但沿海士紳仍有參與走私貿易以謀利,他們利用自身財富和人脈資源,組織船隻和人員,勾結海盜或外商,逃避海關監管和稅收。

  不過,也有部分士紳因傳統觀念和風險考慮,對從事外貿並不積極.

  壟斷訴師法解信息

  明朝一些士紳憑藉對法律條文的熟悉和在司法界的人脈,壟斷訴訟代理和法律解釋,操縱司法審判,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普通百姓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資源,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不懂法不依法強制

  明朝部分官員和執法者自身法律素養不足,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不依法辦事、隨意解讀法律、濫用職權等現象,導致司法不公,百姓怨聲載道。

  特權免稅避稅逃稅

  士紳等特權階層憑藉其身份地位,享受免稅、減稅等特權,或通過各種手段逃避稅收,將稅負轉嫁到普通百姓身上,加劇了社會貧富差距和矛盾。

  假借各種名義得利

  一些士紳和官員常以興修水利、賑災等公益名義,向百姓攤派費用,中飽私囊,還會借朝廷政策之名,兼併土地、壟斷商業資源等,損害百姓利益。

  資產金銀埋藏轉移

  明朝社會動盪時,一些富戶和官員為保護財產,將金銀等貴重資產埋藏於地下或轉移至外地,導致社會財富大量閒置和浪費,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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