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章 法庭上的「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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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5日,河西省西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柳石燦他們這起案例,涉案資金大、人員多、影響大,自從由基層人民法院移交中級人民法院,被提升為特例案件來處理。

  經過檢察機關近兩個月的調查和取證,已經具備了案件審理的條件。

  一般電信詐騙案件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來審理,可能會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往往是因為以下這幾種常見情形:

  -案件性質嚴重:當電信詐騙案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詐騙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極壞,如涉及詐騙金額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或導致眾多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等嚴重後果,可認定為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此案件已達到上述條件。

  -涉及涉外因素:如果電信詐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涉及外國人,或者詐騙行為與境外機構、人員有關聯,屬於重大涉外案件,那麼中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此類一審案件.

  此案就是一起嚴重的涉外電信詐騙案件。

  -上級指定管轄:在一些跨區域的電信詐騙案件中,犯罪行為涉及多個地區,為了便於案件的統一審理和協調,上級法院可能會指定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

  此案也涉及了河西省內外多個跨區域的受害人及其幫信罪、掩隱罪人員。

  電信詐騙,不只是有被騙的受害者,許多以為是從事兼職的人員,在不知道實情的情況下出借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網絡資源等牽涉到幫信罪。

  也有人從事了幫助詐騙資金進行轉帳、刷流水等行為,牽涉到了掩隱罪。

  -公益訴訟案件:這起案件也是西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西華市檢察院首例反電信網絡詐騙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對於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電信詐騙行為,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時,可直接由西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外電信詐騙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的案件,為了體現公平公正,眾多被詐騙的受害者和家屬被邀前來旁聽,法庭內座無虛席。

  審判席左側是被告席,表情複雜、還畫著淡妝的賈美麗,內心忐忑的坐在座位上,還在因為剛被旁聽席的受害者辱罵而不忿。

  她的辯護席律師是西華市有名的大律師吳俊賢,年齡五十歲上下。

  他身著一身筆挺的黑色西裝,藏藍色領帶系得恰到好處,透著嚴謹與專業。

  頭髮梳得一絲不苟,幾縷銀絲夾雜其中,宛如歲月鐫刻的智慧印記。

  那深邃的眼眸,猶如靜謐的深潭,目光沉穩又銳利,仿佛只需一眼,便能看穿案件背後的重重迷霧,嘴角常帶著一抹若有似無的淺笑,透著胸有成竹的從容。

  他是西華市著名律所「俊賢律師事務所」的創建人。

  賈美麗的前夫范天毅為了讓她安心「背鍋」,也是花了重金。

  審判席右側的原告席上,有一男一女兩位提起公訴的年輕檢察官,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受害者代表柳石燦及原告律師薛波並排而坐。

  皮膚黝黑的柳石燦還是第一次上法庭,顯得局促不安。

  不一會,在審判長敲擊法槌發出清脆、響亮且比較短促的「咚咚」聲後,提醒全體安靜,維持秩序並宣告了庭審環節開始。

  在宣讀案情和訴訟狀,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又對調查結果予以補充,其中又涉及到了幾名提供銀行卡轉帳的人員,他們都是「卡奴」,牽涉到了幫信罪和掩隱罪等。

  提到了幫信罪和掩隱罪,我們就得仔細說一下,因為這兩個罪名在今後的國內會有許許多多的人牽涉其中。

  那麼這兩個有什麼區別呢?

  首先在主觀明知方面:

  幫信罪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掩隱罪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罪名。

  -幫信罪:行為人只需知道上遊行為極有可能是犯罪行為,或具有某些違法特徵的行為,不要求對上游犯罪具體內容明知。

  -掩隱罪:行為人必須明確知曉上游屬於犯罪行為,或者概括地認識到上遊行為屬於犯罪或者違法行為,且在電信網絡詐騙等案件中,要求行為人「應當」對上游的犯罪行為「明確知道」。


  也就是說:幫信罪是協助提供的行為會用被作電信詐騙,沒有直接參與。

  而掩隱罪是在電信詐騙行為已經完成,幫助對其詐騙的資金進行轉帳等行為,屬於參與犯罪行為中,妨礙司法機關追查犯罪的司法秩序。

  客觀行為表現方面為:

  -幫信罪:多表現為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GG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通常是被動地提供支付結算工具,如銀行卡、U盾等,不主動參與後續的轉帳、取現等活動。

  -掩隱罪:主要表現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除了提供支付結算工具外,還可能參與到轉帳、取現、套現等活動中。

  證明標準方面為:

  -幫信罪:需要證明行為人的協助行為與上游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掩隱罪:只需證明掩飾、隱瞞罪成立,且對於行為人的涉案金額認定,需要以其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為前提。

  侵害法益方面為:

  -幫信罪:侵害的法益是信息網絡秩序。

  -掩隱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機關追查犯罪的司法秩序。

  所以量刑方面:

  -幫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掩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掩隱罪的處罰力度會大於幫信罪的處罰力度。

  不過這次案件不是主要針對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判罰,只是檢察機關宣讀案情時,提到了涉案的一些相關人名,這些名單上的人員大概率是幫信罪,正在收網處理。

  可這些人名,在旁聽席的受害者印象會更深刻,因為他們被騙匯款時到帳的帳戶名就有那些人,如今他們看到手機里銀行轉帳記錄就會後悔當初的愚蠢行為。

  經過法院工作人員將案情通報完畢後,訴訟程序開始。

  先是檢察機關一位陳姓的女檢察官開始陳述:

  「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受西華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賈美麗領導、組織受害者群體,多次參與線下搶購虛擬的電信詐騙購買活動,利用各類聊天軟體,建立大量消息群,推廣發展了層層下線人員,利用返利制度、業績獎勵資金與物品獎勵等手段,獲利共十五萬餘元,事實清楚。

  她帶領的團隊在其領導和組織下,經調查涉案資金就已經高達4300萬元,就本案起訴涉案人員56人,涉及資金就達1568萬餘元,人均損失28萬元。

  其參與策劃、組織及具體實施並從中獲利,在詐騙活動中提供了GG推廣等行為,已經具備電信詐騙犯罪的實施行為,根據其認知能力、既往經歷和在團隊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應當知情團隊從事詐騙活動卻未採取措施制止或退出,我們認定其為共犯,需承擔刑事責任……」

  陳檢察官還沒完全結束自己的訴求、闡述相關事實及理由,對方的辯護律師吳俊賢就舉手要求開始表達他自己的訴求,打斷了陳檢察官正在講的話。

  而吳俊賢打斷對方講話的時間點太巧合了!

  這個節點正是對方陳述完結論,新的語言正在組織準備出口的時候。

  而給所有人的感覺是對方剛結束陳述,他就緊接著開始要求陳述了,直接打斷了對方後面還要說的話。

  而對方如果要求繼續陳述,其表述的內容已經基本結束,剩下的也是無足輕重的話,表達這些語言只會讓自己尷尬。

  這讓原告方陳述的陳檢察官感覺吃了個蒼蠅一般,產生了些許憤怒的情緒。

  而在法庭上,需要情緒控制的非常平穩,才能冷靜的從對方律師的辯論中找到破綻和論點,進行精準辯論。

  這一切都被薛波看在眼裡,心裡也對這個吳俊賢佩服起來。

  果然是前輩高人,自己還有很多需要學習的地方,但是自己也不會因此怯場!

  這就是吳俊賢經驗豐富的地方,他的這個小動作既讓對方終止了對自己委託人不利的陳述,又可以讓年輕的對手情緒失去穩定,為後面的反擊做好準備。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以及各位旁聽人員,我是吳俊賢,受本案被告人賈美麗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現依法為其進行辯護。」

  辯護律師吳俊賢先是做了下自我介紹,然後緊接著說道:

  「原告檢方提供的證據很充足,調查的也很仔細,但是我方也需要呈現自己的證據,請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先看一下這些資料。」

  說著,他將準備好的資料分發給了需要閱讀的庭審人員。

  「這是我的委託人賈美麗女士在其承擔團隊長期間,自己也有十五萬元被境外電詐集團騙走的轉帳記錄。

  由此可知,她對於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是電信詐騙的行為毫不知情,不然她自己怎麼還會投入如此多的資金?

  剛才原告方提出「根據其認知能力、既往經歷和在團隊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應當知情團隊從事詐騙活動卻未採取措施制止或退出」,但是我的委託人從未有過電信詐騙的經歷和經驗,又如何能判斷出這是電詐行業?又何談制止和退出?

  我的委託人作為團隊長,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且沒有主觀故意和實施詐騙或幫助詐騙的行為,僅單純獲取抽成,這種情況下是不能認定其為犯罪,應予以免於處罰!」

  話音剛落,旁聽席坐著的受害者們紛紛嚷嚷起來,一時間審判庭內一片嘈雜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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